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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地區性中小企業銀行國內分支機構跨縣市遷移原則及申請方式」自即日
起停止適用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3 月 03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四)字第
09600048561
號
令 |
全文內容:財政部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台財融(四)字第○九三四○○○二四○號函
所訂「地區性中小企業銀行國內分支機構跨縣市遷移原則及申請方式」自
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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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6 年 4 月號 第 83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3 年 3 月 16 日台財融(四)字第 093
4000240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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