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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以機車為標的物辦理動產擔保交易登記釋義二則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3 年 08 月 11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3121142
號
函 |
主 旨:關於桃園縣機車商業同業公會建議機車之動產擔保交易登記得授權標的物
所在地之監理站辦理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交通部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交路 (83) 字第○二八九○六號函
轉 貴委員服務處八十三年七月十八日 (83) 新字第○七一八─三號
函辦理。
二 機車為機動車輛之一種,其性質係屬甲種車輛,依現行動產擔保交易
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項之規定,得授權標的物所在
地之監理機關代辦登記。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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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16 輯 24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