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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銀行是否違反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二應視有否交互故意之具體行為事實為
斷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02 月 20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7030896
號
函 |
主 旨:關於所詢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二問題,按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二之立法目
的,係在防止銀行間以交互方式迴避銀行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
範,故銀行是否違法,應視其是否有上開交互故意之具體行為事實為斷。
說 明:復貴局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八七高市財政三字第○二二八○號函。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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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37 輯 55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