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客戶貸款本息可否以其信用卡代轉繳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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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3 年 08 月 23 日 |
發文文號: |
廢
金管銀(四)字第
0934000635
號
函 |
主 旨:有關客戶貸款本息可否以其信用卡代轉繳方式支付乙案,請依說明事項轉
知會員機構遵照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竹商銀卡險字第○九三
○六七四○號致財政部金融局函辦理,鑒於金融監理業務已於本 (九
十三) 年七月一日改隸本會,爰以本會名義發函。
二、信用卡之本質為消費支付工具,以其代繳貸款本息,係為償還債務而
非消費支出,不僅與信用卡本質不符,亦有過度擴張信用卡功能之虞
。以信用卡繳付銀行貸款本息,將使放款業務之風險轉嫁至信用卡業
務,不利貸放銀行確實掌握放款客戶之還款狀況及風險控管,爰客戶
貸款本息不得以信用卡轉繳方式支付。
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3 年 10 月號 第 53 頁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9 年 9 月 29 日金
管銀票字第 09940004920 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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