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為統計資產證券化發行資料應辦理事項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
發文日期: |
民國 93 年 08 月 20 日 |
發文文號: |
銀局(四)字第
0938011459
號
函 |
主 旨:為統計資產證券化發行資料,請依說明所列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案件,受託機構及特殊
目的公司應於每月結束後十五日內,透過「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
行局金融機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申報發行資料。上開申報系統預計於
明 (九十四) 年一月上線,於上開系統建置完成前,請自本局全球資訊網
「金融專區」之「其他專區」項下有關資產證券化選項,下載並填妥「資
產證券化案件統計表」,於每月結束後十五日內,以電子郵件傳遞至
boma04@mail.boma.gov.tw 。已發行之案件,應追溯填報,於九十三年九
月十五日前完成全部輸入。
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4 年 1 月 18 日銀
局(資)字第 0940800002 號函,規定「資產證券化案件統計表」之電
子郵件申報方式自九十四年二月起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