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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04.21 金管銀票字第 09900062672
號有關信用卡發卡機構因持卡人未於每月繳清最低應繳金額,而約定收取
違約金之令一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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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2 月 09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票字第
10040000141
號
令 |
全文內容: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金管銀票字第○九
九○○○六二六七二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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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行政院公報 第 17 卷 24 期 3693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9 年 4 月 21 日金
管銀票字第 09900062672 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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