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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3 條所稱「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
項」,包含電子票證交易帳款疑義處理程序、向持卡人收取手續費等相關
費用及其權利義務事項,並自 101 年 2 月 1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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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1 月 17 日 |
發文文號: |
廢
金管銀票字第
10040004870
號
令 |
全文內容:一、茲規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其
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如下:
(一)向持卡人收取手續費及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並應以淺顯文字輔以
實例具體說明之。
(二)有關電子票證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三)攸關持卡人權利義務之事項。
二、本令自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生效。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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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行政院公報 第 18 卷 14 期 2624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1 年 4 月號 55 頁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7 年 11 月 5 日金管銀
票字第 10702740535 號令,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七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