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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停止適用「國家行局在撤退大陸前所有各項債務一律暫緩支付」之代電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1 年 10 月 20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10433825
號
函 |
主 旨:本部四十年一月五日臺財錢發(四○)第○○○五九號代電關於「國家行局
在撤退大陸前所有各項債務一律暫緩支付」之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嗣後該等債務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三條之規
定處理,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行政院八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台八十一財三二一一三號函辦理。
二 檢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乙份。
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5 輯 45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