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增置自用不動產須編列預算提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
主 旨:本部八十四年十二月六日台財融第八四七八八一○六號函規定信用合作社 興建大樓等營繕工程,須編列預算,提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乙節,應包括 增置自用不動產,請查照轉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