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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關於「銀行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相關適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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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10 月 21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8765130
號
函 |
主 旨:關於 貴公會函轉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請釋「銀行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
理辦法」相關適用問題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並請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 依據本部金融局案陳 貴會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全授字一○八三號函
辦理。
二 關於金融機構依照「銀行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第六條及
第七條規定,辦理呆帳轉銷,其於所得稅法之適用,請參照本部八十
八年八月十八日台財稅第八八一九三五三一七號函規定辦理。
三 依據本部八十八年九月十日台財融第八八七四七一三四號函釋,呆帳
之轉銷,如其於授信時或轉銷呆帳時,非屬本部依銀行法第三十三條
規定金額以上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之利害關係人授信案件,得由董事
會決議授權常董會代為行使,並通知監察人,俟董事會開會時,再予
以核備。有關建議一定金額以下呆帳之轉銷,可否僅提報董事會或常
董會備查乙節,因本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業明文規定,辦理呆帳之轉
銷應經董 (理) 事會決議通過,尚不得放寬解釋為得授權相關單位主
管決行後,提報董事會或常董會備查。另關於將加速轉銷呆帳執行情
形按月提報董事會乙節,如遇董事會休會期間,請依公司法第二百零
八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四 依據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逾期放款應於清償期屆滿六個月內轉
入催收款項,按本規定之目的係為債權逾期情形再作分類,且對內停
止計息;至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所提如有增提擔保品、增加其他有資信
之保證人或有確切之還款來源等事由,應與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
款規定所稱「經評估債務人財務、業務狀況,認為尚有繼續經營價值
,得酌予變更原授信案件之還款約定,……,應報經常務董 (理) 事
會核准。」之積極清理債權之作法有關,尚無礙債權分類之規範目的
。
五 關於本辦法第四條第一、第三款規定,有變更原授信案件之還款約定
,或成立和解之情形,應報經常務董 (理) 事會核准乙節,其目的係
為促銀行積極清理不良債權,各銀行得依內部授信規範之授權規定辦
理,嗣後再彙報常務董 (理) 事會核備。
六 隨文檢附本部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台財稅第八八一九三五三一七號函
,暨本部八十八年九月十日台財融第八八七四七一三四號函影本各乙
份供參。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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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47 輯 51-52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0 年 2 月號 61~6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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