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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信用合作社辦理土地資產重估應以公告地價或公告現值為辦理重估之計算
基礎釋義二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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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1 年 03 月 03 日 |
發文文號: |
廢
台財融字第
810072164
號
函 |
主 旨:有關信用合作社辦理土地資產重估,應以公告地價或公告現值為辦理重估
之計算基礎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廳八十一年二月十九日八一財二字第三二七二三號函。
二 信用合作社辦理土地資產重估,有關土地增值稅計算基價,依本部六
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臺財稅字第三一六三○號函示,應依照土地稅法
及平均地權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另依「信用合作社資產重估辦法」
第三條之規定,信用合作社土地重估後之價值,最高不得超過重估當
期公告地價。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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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2 輯 48 頁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民國 90 年 11 月 14 日台財融(三)字第 090
3000294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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