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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信用合作社非社員交易之標準及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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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4 年 04 月 06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471476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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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茲訂信用合作社非社員交易之標準及限額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 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二 信用合作社與非社員交易之業務項目如左:
(一) 收受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及儲蓄存款。
(二) 辦理以本社存單、短期票券、公債、金融債券及有擔保公司債券為
擔保之放款。
(三) 辦理國內匯兌。
(四) 代理收付款項。
(五) 辦理與前列業務有關之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業務。
信用合作社辦理前項第一款存款總餘額不得超過其實收股金總額、保證責
任金額及公積金之總額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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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財政部公報 第 33 卷 1641 期 34652 頁 常用金融法規彙編(89年12月)第 6 版 1 冊 53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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