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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關於貴行擬就公司申貸案件,其「同一關係人」之計算,以董事長本人、
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其本人或配偶擔任董、監事之企業為範圍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4 年 04 月 10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4715657
號
函 |
主 旨:關於貴行擬就公司申貸案件,其「同一關係人」之計算,以董事長本人、
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其本人或配偶擔任董、監事之企業為範圍乙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行八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83) 企字第一四○號函。
二 依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二項規定,「同一關係人」之範圍適用第
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即包括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
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所謂「本人」係指與銀行有授信往來之自
然人,而企業負責人範圍,如該企業為公司組織者,應依公司法第八
條規定認定之;如甲 (自然人) 為乙 (公司) 之負責人,乙先甲後分
別與同一銀行有授信往來,則甲為本人,乙為本人擔任負責人之企業
,其授信應合併計入同一關係人之授信總餘額。若甲未與同一銀行有
授信往來,則乙之申貸案件無同一關係人授信總餘額併計問題。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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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84 年 8 月號 第 11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