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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釋示銀行法三十三條之四第二項適用疑義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05 月 09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一)字第
90738566
號
函 |
主 旨:關於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四第二項規定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公會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全授字第二○九二號函。
二 就授信前管理而言,銀行須對客戶進行徵信,評估其資金需求性、償
債能力、信用能力、未來展望及擔保等,而就授信事後管理言,亦應
對之有所追蹤控管。此授信流程中,「是否利用他人名義申請授信」
,應以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從徵信中及授信貸後管理中發覺。
三 如何認定利用他人名義申請授信,涉及事實認定問題,銀行法第三十
三條之四第二項規定「其款項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使用」、「其款
項移轉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有」之事實態樣繁多,屬事實認定之範
圍,如所屬會員銀行於具體之案例事實適用法律有疑義者,得向本部
函詢。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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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63 輯 91-92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