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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信用合作社擴大業務區域要點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08 月 31 日 |
發文文號: |
廢
台財融(三)字第
0090719447
號
令 |
全文內容:信用合作社擴大業務區域要點
一 本要點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七條之規定辦理。
二 信用合作社之法定業務區域如下:
(一) 直轄市以直轄市為範圍。
(二) 省轄市以省轄市為範圍。
(三) 縣轄信用合作社以該縣為範圍。
三 信用合作社之實際業務區域由財政部就法定業務區域及本要點核定之
,並於章程載明。
四 縣轄之信用合作社業務區域若未及全縣者,如已依最近一次檢查報告
所列資產可能遭受損失為最低標準提足評價準備,且年度決算後無累
積虧損,得申請擴大業務區域至該縣。
五 對於現無信用合作社之新竹縣、南投縣及嘉義縣,緊鄰上開三縣且符
合下列標準之信用合作社,得依「金融機構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支
機構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一) 已依最近一次檢查報告所列資產可能遭受損失為最低標準提足評價
準備,且年度決算後無累積虧損。
(二) 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符合財政部規定之最低標準。
六 財政部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台財融第八四七一三四三○號函及八十
五年四月十日台財融第八五五○五三五八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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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財政部公報 第 39 卷 1975 期 2629-2630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0 年 11 月號 第 105~106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58 輯 227~22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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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84 年 3 月 27 日台財融字第 84713430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85 年 4 月 10 日台財融字第 85505358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民國 92 年 3 月 11 日台財融(三)字第 092
8010361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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