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補充銀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之除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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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08 月 03 日 |
發文文號: |
廢
台財融(一)字第
90744278
號
函 |
主 旨:補充銀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之除外規定,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 司法、軍法、稅務、監察、審計及其他依法律規定具有調查權之機關
,有查詢銀行客戶存、放款或匯款等有關資料之需要者,本部於九十
年二月八日以台財融 (一) 第九○七○三一四五號函規定,得依據各
該法律規定,正式備文逕洽相關銀行查詢。
二 至於前揭以外其他機關因辦理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偵辦犯罪或為執行
公務之業務上必要時,而有查詢需要者,應敘明案由、所查詢銀行名
稱及查詢範圍,在中央應由部 (會) 、在直轄市應由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應由縣市政府具函經本部同意後,註明核准文號,再洽相關銀行
辦理。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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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0 年 10 月號 第 177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58 輯 24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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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民國 91 年 10 月 24 日台財融(一)字第 091
0013406 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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