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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調整信用合作社改制之商業銀行業務區域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08 月 01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三)字第
90707986
號
函 |
主 旨:茲調整信用合作社改制之商業銀行業務區域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為配合「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第六條條文之修
正,信用合作社改制之商業銀行業務區域以縣市為單位,所稱市為直轄市
,省轄市則併入縣計算。茲核定各銀行業務區域如下:
(一) 板信商業銀行:除現有台北市、台北縣、桃園縣、新竹縣、台中市
、台南縣、高雄市外,新增基隆市、新竹市、台中縣、台南市。
(二) 陽信商業銀行:除原有台北市、台北縣、桃園縣外,新增基隆市。
(三) 華泰商業銀行:除原有台北市、台北縣、桃園縣外,新增基隆市。
(四) 高新商業銀行:除原有嘉義市、台南縣、高雄市、高雄縣、屏東縣
外,新增嘉義縣、台南市。
(五) 第七商業銀行:除原有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台中縣、台中市
、彰化縣外,得新增緊鄰二縣市。
(六) 三信商業銀行:除原有台中縣、台中市、彰化縣外,得新增緊鄰一
縣市。
(七) 聯信商業銀行:除原有台中縣、台中市、屏東縣外,得新增緊鄰一
縣市。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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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0 年 10 月號 第 175-176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