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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信託業會計處理原則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08 月 28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四)字第
0090717920
號
函 |
主 旨:所報「信託業會計處理原則」草案,核定如附件,並請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信託業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兼復 貴會九十年六月五日中託字
第九○○○六六號函。
二 應請儘速依本原則第十條之規定,訂定信託帳會計科目之設置、分類
、帳項內容及財務報告、營業報告書等作業規範後報部核定,俾利所
屬會員遵循。
附 件:信託業會計處理原則
第一條 本原則依信託業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信託業之會計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原則辦理;未
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第三條 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 自有帳:指信託業記錄其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財務狀況變
動之帳務。
二 信託帳:指信託業記錄其受託管理、運用與處分信託財產之
帳務。
第四條 信託業帳務處理應將自有帳與信託帳獨立設帳,其信託帳應依信
託財產別獨立設帳,並依客戶別分戶紀錄。
第五條 自有帳會計處理原則應依主管機關規定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
第六條 信託帳會計科目分為信託資產與信託負債兩類;信託資產總額應
等於信託負債總額。
第七條 信託資產之定義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資產定義相同。
信託負債包括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觀念下之負債、投入本金及損
益。
第八條 信託資產與信託負債之認列、評價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處理。
但信託資產之續後評價得以入帳成本為之。
第九條 信託業財務報告及各項會計憑證、帳冊、契據、簿籍,其保存期
限應依商業會計法及主管機關有關規定辦理。
第一○條 信託帳會計科目之設置、分類、帳項內容及財務報告、營業報
告書等作業規範,由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擬訂後報請
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一一條 本原則經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施
行。修正時,亦同。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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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58 輯 205-207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