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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臺灣地區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申請辦理兩岸金融業務往
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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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08 月 14 日 |
發文文號: |
廢
台財融(一)字第
0090712476
號
函 |
主 旨:臺灣地區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申請辦理兩岸金融業務往
來,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並轉貴屬會員照辦。
說 明:一 依據本 (九十) 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通過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
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規定,臺灣地區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及國際金融
業務分行經本部許可者,得與外商銀行在大陸地區分支機構、大陸地
區銀行海外分支機構為金融業務往來。
二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大陸地區銀行海外分支機構為金融業務往來,應
於建立通匯關係後七日內,將往來對象及通匯關係建立時間報本部備
查。外商銀行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大陸地區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建立
通匯關係,得由總行為之;總行已建立通匯關係者,應於獲本部許可
辦理兩岸金融業務往來後七日內,將有通匯關係之大陸地區銀行海外
分支機構名單,報本部備查。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外商銀行在大陸地
區分支機構為金融業務往來,以總行已建立通匯關係者為限。
三 臺灣地區銀行海外分支機構申請辦理兩岸金融業務往來,比照說明二
辦理,海外分支機構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往來對象,均免於申請表
內逐一填列。
四 「臺灣地區銀行海外分支機構辦理兩岸金融業務往來申請表」修正如
附件。本部八十四年一月十一日台財融第八四七○○六二六號函、八
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台財融第八六八○七九八三號函及八十八年八月
十一日台財融第八八八一一五七三號函,自本函發文日起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58 輯 221-223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84 年 1 月 11 日台財融字第 84700626
號函,自本函發文日起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86 年 9 月 26 日台財融字第 86807983
號函,自本函發文日起不予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88 年 8 月 11 日台財融字第 88811573
號函,自本函發文日起不予適用。
4.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3 月 10 日金管銀
法字第 11202705503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