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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遵守法令主管制度相關自評事項工作底稿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12 月 18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六)字第
0906000137
號
函 |
主 旨:所報貴會研訂之遵守法令管制度相關自評事項工作底稿乙案,准予備查,
請配合銀行法及票券金融管理法等相關金融法規之異動調整後,轉知各會
員參考自行訂定相關工作底稿。本部八十八年三月四日台財融第八八七○
九二三六號函頒之「金融機構建立遵守法令主管制度應注意事項」並自即
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 依據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八十九年二月一日全法字
○一八五號函、台北市信託投資商業同業公會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
日 (八八) 信同字第九六三一號函暨台北市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八
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北票公字第八八三○二號函辦理。
二 檢附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信託投資商業同
業公會暨台北市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研訂之遵守法令主管制度相關
自評事項工作底稿影本各乙份。
附 件:遵守法令自評檢核表範本
◆為推行遵守法令主管制度,建立金融機構從業人員重視法治觀念,加強
金融法令規章及道德規範之宣導及教育,以促使每位行員能熟悉與本身
工作相關的各種法令規章與道德規範,由財政部委由銀行公會召集「遵
守法令主管制度自評檢核表」專案小組,負責編寫自評檢核表範本,以
供各會員銀行制訂自評查核表之參考。
◆自評檢核表範本已儘量涵蓋各項銀行主要經營業務,依一般性銀行之組
織架構,以部門別編寫而成,各銀行可依其組織架構及業務範圍參酌範
本內容,增刪後編訂其適用之檢核表。
◆本次專案工作小組成員包括金融局、公會、台灣銀行、彰化銀行、合作
金庫、世華銀行、台新銀行及遠東銀行等多位代表,經過六週、七次密
集會議,彙總各方意見,在短期內完成,雖非可謂為十分完備,但應足
為一般性銀行之參考範本,協助各銀行能於短期迅速推行該項新的制度
。
一 自評檢核表之使用說明
1 遵守法令自評檢核表為規範各業營與管理單位自行檢核標準,並以
「遵守法令自評檢核表」為查核用之工作底稿,以簡化作業程序。
2 「遵守法令自評檢核表」分為兩個部份,一為全行適用,一為單位
適用,管理單位及營業單位之自評檢核表皆應包括該兩個部份。
3 「遵守法令自評檢核表」之制訂是將遵循事項條文欄內之法令名稱
列出,並書寫條文摘要,條文摘要務必簡明扼要,勿需將全文條例
,相關詳細之法令規章內容可另行參閱相關法規。
4 「遵守法令自評檢核表」之遵循程序欄內應將各單位平時執行該項
法令規章之遵循方式或應注意事項,將重點內容敘明。
5 檢查週期明訂為每半年一次,單位遵守法令主管應抽樣對行員以面
試、筆試、實際進行查核作業或其他適當方式執行檢核,「遵守法
令自評檢核表」之自行檢核程序欄內應敘明執行檢核方式。
6 單位內受測比例或人數應為百分之十,但最多二十、最少五,單位
遵守法令主管應於「遵守法令自評檢核表」之檢核結果/日期欄內
註明查核日期、查核方式、受測樣本數與檢測結果。
7 單位遵守法令主管與單位主管就全年內每半年之自評檢核結果,共
同出具「單位遵循法令聲明書」彙報總行。
8 自評檢核表共分為兩大類:
(1) 適用範圍為「一般」之全行性自評檢核表。
(2) 適用範圍為「單位」之各類部門或單位的自評檢核表,計有
1 營業單位 2 董事會稽核處 3 秘書處 4 人力資源室
5 會計室 6 財務管理部 7 投資處 8 信託部 9 業管處
10 企劃處 11 資訊處 12 國外部及國際金融分行
13 信用卡部
二 建議事項
財政部要求自行檢查頻率或週期應依各事項風險之高低訂定,因各銀
行已有內部控制自行查核制度,遵守法令自行查核作業可視為新增之
自行查核方式,因此,建議:
1 原有內部控制自行查核制度,不作任何變動。
2 遵守法令自行查核之頻率訂為每半年一次。試行一年後再作檢討與
改進。
3 執行遵守法令自行查核工作之月份,可視為一次自行查核之專案檢
查。
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1 年 2 月號 第 57-60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88 年 3 月 4 日台財融字第 88709236
號函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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