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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融機構辦理「汽車貸款所設定之動產擔保車輛拍賣作業」為金融機構得
委外之作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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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09 月 23 日 |
發文文號: |
廢
台財融(四)字第
0914000826
號
函 |
主 旨:茲核定金融機構辦理「汽車貸款所設定之動產擔保車輛拍賣作業」為「金
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第五點第十六款得委外之作業項目
,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 依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中信銀總字第九一○○八
二○○五三號函及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中信銀九一○○八二○○六六
號函辦理。
二 金融機構辦理本項業務時,仍應自行決定拍賣標的物底價,並不得洩
露予受委託機構。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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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1 年 12 月號 第 39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65 輯 185 頁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6 年 1 月 11 日金
管銀(五)字第 09550003770 號令,自即日起不再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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