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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興銀行接管處分延長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09 月 24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二)字第
0912001444
號
函 |
主 旨:茲因○興商業銀行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有不能支付債務並有損及存
款人利益之虞,為利該行後續問題處理,本部對該行接管處分自九十一年
九月二十五日起延長六個月,續由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執行接管人職務至九
十一年十月四日,並自九十一年十月四日二十四時起改由臺灣土地銀行為
接管人。接管期間該行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職權仍應停止,相關職權由
接管人行使之。
說 明:一 依據銀行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二條之二規定暨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
法辦理。
二 該行因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經本部指派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監管
、接管迄今逾二年,其間除本部積極洽詢其他機構併購該行,並由中
央存保公司依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決議辦理三次公開招
標程序,惟均未能洽得併購者。為利後續問題之處理,爰依法延長接
管期限六個月。另為提高○興商業銀行未來處理價值,爰自九十一年
十月四日二十四時起改由臺灣土地銀行擔任接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