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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結果
摘 要:
關於本票未載到期日提示期間為發票日起六個月內
發文機關:
財政部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文號:
台財融(一)字第 0920000044 號 令
全文內容:關於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一二四條、第六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四 十五條規定,除有以特約縮短或延長外,提示期間為發票日起六個月內。
相關法條:
票據法 第 45、66、124 條
(76.06.29)
資料來源:
財政部公報 第 41 卷 2053 期 222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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