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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關於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之債務及其設定程序疑義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2 年 02 月 24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一)字第
0928010233
號
函 |
主 旨:關於 貴部公路總局函為抵押權人可否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十五條之規定
由債務人提供第三人所有之車輛設定動產抵押權,用以擔保債務人對抵押
權人之債務及其設定程序疑義乙案,復 如說明。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二年一月七日交路字第○九一○○七四一二四號函。
二 查動產抵押物不限於由債務人提供,即第三人亦得提供,動產擔保交
易法第十五條訂有明文。爰動產抵押交易契約之當事人包含債權人 (
即抵押權人) 、債務人及抵押物提供人,依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九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機關所備登記簿均應記
載上揭契約當事人之資料。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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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2 年 6 月號 59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