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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關於委託專業廠商開發及維護是否屬「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
事項」第五點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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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金融局 |
發文日期: |
民國 92 年 02 月 18 日 |
發文文號: |
廢
台融局(五)字第
0920004766
號
函 |
主 旨:所詢關於貴行將總行國際部、財務部及信託部相關業務之電腦系統委託專
業廠商開發及維護是否屬「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第五
點第一款之範圍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行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 (九一) 一總企法字第一一四三一號暨九
十二年一月八日 (九二) 一總企法字第○○二八四號函。
二 本案貴行向系統供應商直接採購已開發完成之電腦軟體系統,且系統
供應商僅配合提供部分程式之修改及維護硬體設備運作順暢,若無接
觸客戶資料,尚非屬「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第五
點第一款所稱涉及客戶資訊之資訊系統開發及維護委外之範圍。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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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67 輯 117 頁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6 年 1 月 11 日金
管銀(五)字第 09550003770 號令,自即日起不再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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