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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關於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七條之資本公積得排除公司法限制
之數額計算疑義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2 年 03 月 13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一)字第
0928010369
號
函 |
主 旨:關於金融機構以股份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時,依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金融控股公司之資本公積得排除公司法第二百四
十一條第一項限制之數額計算疑義,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經濟部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經商字第○九二○二○一七二四○
號函暨 貴所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 (九十一) 致會審九第九一○七○
○六號函辦理。
二 依經濟部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經商字第○九一○○二六三七六○號函
釋,金融機構以股份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時,轉換後金融控
股公司之資本公積屬於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溢額之資本公積。
三 為不影響金融控股公司分配盈餘之能力,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七條
第四項規定,得排除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限制之資本公積,
係指金融控股公司股份溢價發行之資本公積來自於金融機構不受公司
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限制之「未分配盈餘」之評價者。亦即金融機
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時,金融控股公司股份溢價發行之「資本公積
」大於原金融機構之「未分配盈餘」者,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七條
第四項所稱,分派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限制之資本公積
等於原金融機構之「未分配盈餘」數額;反之,金融控股公司股份溢
價發行之「資本公積」小於原金融機構之「未分配盈餘」者,金融控
股公司溢價發行之資本公積,全屬上開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七條第
四項所稱,分派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限制之資本公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