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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修正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等級標
準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金融局 |
發文日期: |
民國 92 年 11 月 03 日 |
發文文號: |
廢
台財融(一)字第
0921000866
號
令 |
全文內容:一 「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所
稱財政部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指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者:
(一) 經標準普爾公司 (Standard & Poor's) 評定,短期信用評等達 A
-3 等級以上或長期信用評等達 BBB- 等級以上。
(二) 經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短
期信用評等達 P-3 等級以上或長期信用評等達 Baa3 等級以上。
(三) 經惠譽公司 (Fitch, Inc.) 評定,短期信用評等達 F3 等級以上
或長期信用評等達 BBB- 等級以上。
(四)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短期信用評等達 twA-3 等級
以上或長期信用評等達 twBBB- 等級以上。
(五) 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短期信用
評等達 F3(twn) 等級以上或長期信用評等達 BBB- (twn) 等級以
上。
(六) 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短期信用評等達 TW-3 等級以
上或長期信用評等達 Baa3.tw 等級以上。
二 本部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台財融 (一) 字第○九一一○○○九七○
號令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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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財政部公報 第 41 卷 2089 期 7406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3 年 1 月號 第 51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72 輯 47-4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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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1 年 12 月 12 日台財融(一)字第 091
1000970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民國 93 年 6 月 30 日台財融(一)字第 093
8011167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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