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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四點所稱之銀行負責人範圍釋
疑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金融局 |
發文日期: |
民國 92 年 11 月 07 日 |
發文文號: |
台融局(一)字第
0920048050
號
函 |
主 旨:所詢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四點所稱之銀行負責人範
圍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事務所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九二國際字第一○三七號函。
二、首揭規定第四點所稱之銀行負責人範圍,係包括董 (理) 事、監察人
(監事) 、總經理 (局長) 、副總經理 (副局長、協理) 、經理、副
經理。
註:「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請參閱第六十六輯第六
一頁。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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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72 輯 51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