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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農 (漁) 會信用部應依規定於其組織章程內載明負責人之範圍及訂定擔保
價標準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3 年 09 月 27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3321307
號
函 |
主 旨:「銀行法施行細則」業經本部於八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以台財融第八三三
○○○八五號令發布施行,請轉知所轄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應依銀行
法施行細則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在其組織章程內載明負責人之範圍及訂
定擔保品鑑價標準,請查照。
說 明:一 本部八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台財融第八三三○○二八五號函暨其附件
計達。
二 為促進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業務健全經營,並避免違規受罰,請
督導各該單位儘速依銀行法施行細則之規定,修改組織章程及訂定擔
保品鑑價標準。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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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17 輯 37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