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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融業者依據銀行法及相關法令對授信限制對象為資料蒐集與電腦處理係
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五款情形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金融局 |
發文日期: |
民國 85 年 12 月 17 日 |
發文文號: |
台融局(一)字第
85556881
號
函 |
主 旨:關於金融業者依據銀行法及相關法令對有利害關係者之授信及同一人或同
一關係人授信限制之規範,而對相關授信限制對象為資料蒐集與電腦處理
,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五款之情形乙案,復如說
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奉交下貴公會八十五年八月七日北票公字第八五○三八號函辦理
。
復貴行八十五年九月三十日 (85) 興銀審字第一八五九號函。
二 本部八十二年七月十二日台財融八二一一六五○二四號函有關銀行應
依法建立相關授信限制對象之資料備查乙節,係基於銀行法第三十二
及三十三條規定,具補充上開條文之效力。其目的在避免銀行承作不
當授信,致損害存款大眾權益及影響銀行健全經營,而透過銀行應建
立相關授信限制對象資料備查之建檔方式,加以落實與執行上開條文
。爰此,金融業者依據銀行法及相關法令對於有利害關係者及同一人
或同一關係人授信限制之規範而對相關授信限制對象為資料蒐集與電
腦處理,係符合本法第十八條第五款之情形,非必須經由當事人書面
同意。
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30 輯 157-158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