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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融機構被冒用名義為不實廣告或向大眾吸募資金應予處理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11 月 03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7753600
號
函 |
主 旨:鑒於近來偶有不法集團冒用合法金融機構之名義為不實廣告或向大眾吸募
資金情事,致使民眾及金融機構權益受損, 貴單位如發現類似情事,除
發表相關聲明以正視聽外,亦應主動檢具相關資料,函請檢警調等單位查
處,並副知本局,以保障自身權益。
說 明:一 依據本部處理違法吸募資金案件宣導小組八十七年十月十五日會議結
論辦理。
二 檢舉案件如屬「經濟犯罪之罪名及範圍認定標準」之經濟犯罪者 (詳
附件) ,請逕函請法務部調查局查處,若被害人數及金額未達認定標
準者,則可函請內政部警政署等單位處理。
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42 輯 159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