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釋示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住宅貸款要點之貸款者條件規定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11 月 30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7345411
號
函 |
主 旨:關於 貴市祥合里黃○熟君建議未成人若年幼時因繼承而持分財產者,仍
應考慮辦理首次購屋優惠貸款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局八十七年十月十四日八七高市財政三字第一四五七○號函。
二 依本部「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住宅貸款要點」第一點規定,貸款者
之條件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
之直系親屬均無自用住宅,並應向財稅資料中心查詢確無自用住宅。
惟申貸人於未成年時因故繼承持分極少之不動產,致財稅資料中心建
檔持有房屋,如申貸人成年後,提供未於原繼承之不動產處居住之證
明,承辦銀行得受理其新購買之自用住宅適用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
住宅貸款利率。
相關法條: |
|
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42 輯 79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88 年 6 月號 第 15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