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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關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有關國際
聯貸「主辦行」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07 月 16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一)字第
0910029897
號
令 |
主 旨:關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有關國際
聯貸「主辦行」,係指實際負責籌組聯貸銀行團並擔負與借款人洽商聯貸
條件工作之銀行 (即所謂 Arranger),至所稱台灣地區銀行係指國際金融
業務分行及海外分支機構,且該國際聯貸之借款人應非大陸地區法人、自
然人或機關、團體。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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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財政部公報 第 40 卷 2020 期 3917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