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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函示農會信用部關於債務清償抵充順序及逾放比率計算等相關問題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2 年 01 月 10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三)字第
0910056303
號
函 |
主 旨:關於 貴轄屏東縣農會建議「農會得經理事會決議,於債權未清償前,與
債務人另訂契約變更債之清償先後順序,以降低逾放比率」乙案,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屏東縣農會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屏縣農輔字第三四四○號函
(副本諒達) 辦理。
二 關於債券清償順序問題,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八十四年一月二十
四日公壹字第○○四九九號函對於有關銀行借貸契約七項約款之建議
修正方向,其中對於抵充權之約定部分,認為銀行指定之順序及方法
較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更有利於借款人者,從其指定。
三 至於逾放比率之計算問題,本部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台財融 (二) 第
九○七○三七七五號函已揭明:「鑒於近來部分行庫,對於已轉列逾
期放款、催收款之授信案,以辦理變更授信條件,在延欠本息不需繳
清、變更條件後所需繳納利息亦可採部分記帳方式,轉列為正常放款
,已影響銀行逾期放款列報及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茲重申銀行辦理
前開變更之放款,若未符合本部八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台財融八三二
二九二八三四號及八十六年十二月一日台財融第八六六五六五六四號
函有關免列報逾期放款範圍之規定者,仍應列報逾期放款。」隨函檢
附上開二函影本乙份。
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67 輯 67-68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