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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函示農會信用部關於債務清償抵充順序及逾放比率計算等相關問題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2 年 01 月 10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三)字第
0920000243
號
函 |
主 旨:關於 貴轄大溪鎮農會請示有關逾期放款清償債務之抵充順序與民法第三
二三條之規定抵充順序擬予變更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府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府財金字第○九一○二八五九九九號函
。
二 關於債務清償順序問題,最高法院二十七年上字第三二七○號判例認
為:「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並非強行規定,故其所定費用、利息及原
本之抵充順序,得以當事人之契約變更之。」故當可另以契約訂之。
另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公壹字第○○四九九
號函對於有關銀行借貸契約七項約款之建議修正方向,其中對於抵充
權利之約定部分,亦認為銀行指定之順序及方法較民法第三百二十三
條之規定更有利於借款人者,從其指定。
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67 輯 69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