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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融機構董事洽談整併計畫應經董事會授權之補充說明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7 月 01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四)字第
0944000444
號
函 |
主 旨:本會 94 年 5 月 27 日金管銀 (四) 字第 0944000299 號函之內容補充
如下,關於「董事於未經董事會授權前,不得與他人洽談有關公司整併計
畫」乙節,所稱授權包括未指明對象或併購模式之概括性授權,以利整併
計畫之進行。請查照。
正 本:華南金融控股公司、富邦金融控股公司、中華開發金融控股公司、國泰金
融控股公司、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建華金融控股公司、玉山金融控股
公司、復華金融控股公司、台新金融控股公司、新光金融控股公司、兆豐
金融控股公司、第一金融控股公司、日盛金融控股公司、國票金融控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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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