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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依農、漁會法於每年度所獲純益提撥各級農漁會之事業費應依銀行法第四
十四條等規定辦理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2 年 07 月 14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21149916
號
函 |
主 旨:貴行庫依據農、漁會法於每年度所獲純益提撥各級農漁會之事業費,應依
銀行法第四十四條暨本部頒訂「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範圍、計算
方法及未達標準之限制盈餘分配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 復台灣省合作金庫八十一年九月二日 (81) 合金總會字第一九七○四
號函暨中國農民銀行八十二年四月十六日 (82) 農計字第一三○五號
函。
二 依據「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範圍、計算方式及未達標準之限
制盈餘分配辦法」第十條規定,自民國八十二年起,銀行之盈餘分配
,應即依該辦法規定辦理。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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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10 輯 9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