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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無擔保同業拆款,不受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限制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11 月 02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8767890
號
函 |
主 旨:銀行對其主要股東之金融機構 (指該金融機構持有銀行巳發行股份總數百
分之一以上者) 辦理無擔保之同業拆款,依本部八十二年五月十九日台財
融第八二一一四三八六一號函釋即不受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之限制。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庫八十八年七月八日 (八八) 合金總審字第一四三五九號函。
二 同業拆款之性質在於銀行間相互調劑準備,並可提高貨幣信用之效能
,與一般放款有別,應不適用銀行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註:財政部八十二年五月十九日台財融第八二一一四三八六一號函,請參閱八十二
年八月號第一則。)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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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89 年 1 月號 第 25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