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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財政部七十二年三月三日台財融第一二七九六號函有關購置固定資產規定
停止適用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11 月 19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8769528
號
函 |
主 旨:重行規定農 (漁) 會信用部購買固定資產時,應行報准事宜,請 查照轉
知。
說 明:一 關於農 (漁) 會信用部購買固定資產,依農 (漁) 會信用部業務管理
辦法第二十一 (二十) 條之規定,不得超過其淨值,於提經理事會通
過後,報請所在地縣市政府 (直轄市為財政局) 核備。至購置房地產
涉及遷址營業事項,仍應報由縣市政府 (直轄市為財政局) 核准辦理
。
二 本部七十二年三月三日 (72) 台財融第一二七九六號函自即日起停止
適用。至於信用合作社持有不動產之規定,信用合作社第三十七條準
用銀行法第七十五條已有規範,不再另行規定。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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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合作金融法令彙編 (89年12月版) 第 216 頁 財政部公報 第 37 卷 1883 期 4582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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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72 年 3 月 3 日(72)台財融字第 127
96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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