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違反信用合作社社員最低認購股數應無除名程序之適用釋疑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11 月 11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8769064
號
書函 |
主 旨:所詢信用合作社社員違反本部依信用合作社法第十二條及八十四年四月十
三日台財融第八四七一四七八二號函規定之社員最低認購股數,應否除名
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台端八十七年十二月五日東縣基字第八七○三七號、八十八年二月三
日東縣基字第八八○○二號、同年三月二日東縣基字第八八○○四號
、同年五月二十九日東縣基字第八八○一三號申請書,洽悉。
二 如社員未按本部依信用合作社法第十二條授權規定調整補足社員最低
認購股數者,則不具社員資格,信用合作社依法不得保留其社籍,應
無除名程序之適用,惟若補繳股款,得視為重新入社。
註:「信用合作社法」及財政部八十四年四月十二日台財融第八四七一四
七八二號函請參閱 (第十二輯) 第一頁及 (第二十輯) 第六三頁。
相關法條: |
|
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48 輯 115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