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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即日起放寬地區性中小企業銀行業務區域限制,並訂定其分支機構跨縣市
遷移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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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06 月 06 日 |
發文文號: |
廢
台財融(四)字第
90743366
號
函 |
主 旨:茲規定自即日起放寬地區性中小企業銀行業務區域限制,並訂定其分支機
構跨縣市遷移之原則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金融機構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四條但書
規定,訂定放寬前述中小企業銀行業務區域限制分支機構跨縣市遷移
之原則如次:
(一) 自即日起得申請分支機構家數之八分之一 (未滿一家者不計入) 跨
縣市遷移 (分支機構家數以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開業者為計
算基礎) 。
(二) 每年自外縣市遷移至台北市、台北縣及高雄市者,均各以一家為限
。
二 前述中小企業銀行首次申請分支機構跨縣市遷移時,應提具下列計畫
,俾憑審理:
(一) 分散資產風險之改善計畫。
(二) 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資本適足率未達百分之八者,並應提具資
本改善計畫。
三 中小企業銀行辦理前述分支機構之遷移應填具「中小企業銀行遷移國
內分支機構申請表」 (如附件) ,併同前述計畫向本部提出申請。
附 件:中小企業銀行遷移國內分支機構申請表
一 依據金融機構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四條但書規定
辦理
二 ┌────────────┬───────────────┐
│一 申請機構名稱 │ │
├────────────┼───────────────┤
│二 負責人職稱姓名 │ │
├────────────┼───────────────┤
│三 銀行原有之業務區域及│ │
│ 89.12.31 之分支機構│ │
│ 家數 │ │
├────────────┼───────────────┤
│四 九十年始獲准跨縣市或│ │
│ 市遷移之原分支機構名│ │
│ 稱、本部核准文號及遷│ │
│ 移後之分支機構名稱 │ │
├────────────┼───────────────┤
│五 本次申請遷移之分支機│遷移前: │
│ 構遷移前後之名稱及地│ │
│ 點 │遷移後: │
├────────────┼───────────────┤
│六 原營業地點核准設立日│ │
│ 期文號 │ │
├────────────┼───────────────┤
│七 原營業地點開始營業之│ │
│ 日期 │ │
├────────────┼───────────────┤
│八 檢附文件名稱 │ (一) 遷移計畫 │
│ │ (二) 分行管理計畫:包括總行對│
│ │ 遷移分行之管理授權、遷移│
│ │ 分行人員之招募、內部自動│
│ │ 化設備之提昇 │
│ │ (三) 董事會議紀錄 │
└────────────┴───────────────┘
申請機構:
負責人: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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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財政部公報 第 39 卷 1964 期 1854-1855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0 年 8 月號 第 125~126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57 輯 195~19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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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民國 93 年 3 月 16 日台財融(四)字第 093
4000240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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