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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金融機構應採取相關防疫及應變措施,以維持金融體系之正常運作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2 年 04 月 28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二)字第
0922000522
號
函 |
主 旨:為因應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 (SARS) 疫情,請依說明採取相關措施,以
預防疫情之蔓延並維持金融體系之正常運作。
說 明:一、各金融機構總行管理單位及各分支機構應立即實施辦公環境及營業場
所之消毒工作,以消除感染原。
二、請各金融機構總行管理單位及其分支機構備置耳溫槍或其他適當之體
溫計,對於員工、客戶及來訪人員,一律量體溫,體溫異常者 (高於
攝氏三十八度) ,應婉拒其進入,金融機構員工如有發燒現象者,宜
自行請假並配合採取相關隔離措施。
三、為避免 SARS 疫情進一步蔓延,金融機構應採取各種預防措施,例如
將員工分組輪流上班或至替代辦公場所上班。
四、各金融機構之電腦系統應採取異地備援措施及替代人力因應,以維持
系統之正常運作。
五、各金融機構應確實依據「金融機構災害防救作業要點」規定訂定災害
緊急應變措施 (檢送香港金融管理局提供金融機構因應 SARS 之作法
供參) ,由總經理擔任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之召集人,立即建立指揮中
心,監測各種可能情況。
六、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如因 SARS 疫情而有必要暫停對外營業時,應立即
通報衛生機關及本部金融局外,並採取相關應變措施,同時迅速協調
鄰近分行提供人力及相關服務,以維持金融體系之正常運作及維護客
戶權益。
正 本:交通銀行等
副 本:本部金融局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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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