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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銀行辦理以「放款餘額」扣除「特定存款餘額」之淨額計算客戶利息之放
款規定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2 年 05 月 28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五)字第
0920012293
號
函 |
全文內容:銀行辦理以「放款餘額」扣除「特定存款餘額」之淨額計算客戶利息之放
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銀行辦理「放款餘額」扣除「特定存款餘額」之淨額計算利息之放款
(例如抵利型房貸、免息型房貸或無息房貸等) ,該類型放款所搭配
之「特定存款」,其性質應屬客戶短期性閒餘資金之存入,銀行不得
有以客戶增加動用餘額並將貸放金額回存之方式,造成存、放款虛增
之情事。
二 銀行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之「中期放款餘額」,並不包括期限超過七年
之長期放款;另銀行辦理前開存款、放款互抵之放款,如該放款屬於
中期放款者,銀行仍應將整體放款餘額 (非扣除存款之淨額) ,計入
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限額。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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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財政部公報 第 41 卷 2066 期 4454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