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釋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疑義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2 年 05 月 14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一)字第
0921000195
號
令 |
全文內容:釋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相關適用疑義如下:
一 所稱所有子公司,其範圍係指同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之對象。
二 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應於每營業年度第二季及第四季終了一個月
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揭露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為授
信、背書或其他交易行為之加計總額或比率,其申報及揭露總額採餘
額計算。
三 金融控股公司依本部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台財融 (一) 第○九一一○
○○○五六號函檢附之「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同一人、同一關
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為授信、背書或其他交易行為總額申報表」申報
時,得區分同一人、同一關係人及同一關係企業三項分別列示,其中
同一關係人及同一關係企業二項,得以歸戶主體名稱申報並揭露;惟
金融控股公司須備妥該等關係人交易之明細名單及交易金額,以隨時
提供主管機關查核之需要。
相關法條: |
|
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2 年 7 月號 123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