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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為協助國內工商企業因應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 (SARS) 衝擊,銀行
公會及所屬會員銀行應配合措施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2 年 05 月 09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二)字第
0922000588
號
函 |
主 旨:為協助國內工商企業因應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 (SARS) 之衝擊,請
依說明辦理。
說 明:一 依據行政院九十二年五月九日院臺財字第○九二○○八五五三三號函
送九十二年五月八日研商「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自律性債權債務協
商機制」會議結論辦理,檢附上開會議紀錄影本一份。
二 今 (九十二) 年上半年因美伊戰爭,導致全球經濟成長速度遲緩,經
濟景氣尚未明顯復甦之際,復加國內SARS疫情對我國產業及經濟
造成嚴竣之衝擊,為協助國內工商企業渡過此一困難,請儘速修正放
寬並發布「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自律性債權債務協商機制」相關規
定:
(一) 適用對象放寬為九十二年二月底前繳息正常,其後因外在環境改變
致資金週轉困難之工商企業,全體金融機構對此類企業在九十二年
十二月底以前到期之各項貸款,予以展延一年。
(二) 該協商機制之議決門檻由目前「應經佔債權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金
融機構出席及出席金融機構債權金額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全體債
權金融機構應一體導循」,修正放寬為:「應經佔債權總額三分之
二以上之金融機構出席及出席金融機構債權金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同
意,全體債權金融機構應一體遵循」。
三 金融機構保證企業發行公司債部分,債券到期發行公司即應兌付,如
企業到期還款有困難,得協調保證之金融機構轉為貸款承作,期限由
銀行視個案情形自行辦理。
四 至於企業原授信擔保品因折舊、市價變動等因素致擔保不足部分,可
洽請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或改為無擔保授信方式承作
,由金融業依徵信原則辦理。
五 金融機構各級承辦人員辦理前揭授信展延或擔保調整事宜,除相關行
政責任。
附 件:新聞稿
為因應SARS疫情對我國工商企業之衝擊,財政部函請銀行公會及所屬
會員銀行採取相關配合措施
財政部表示,由於今 (九十二) 年上半年因美伊戰爭,導致全球經濟成長
速度遲緩,經濟景氣尚未明顯復甦之際,復加國內SARS疫情對我國產
業及經濟造成嚴竣之衝擊,為適切回應工商團體及立法院等民意機關之意
見,行政院於九十二年五月八日邀集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中央銀行、
財政部、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等單位研商「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
自律性債權債務協商機制」相關問題,以協助國內工商企業渡過此一困難
。
財政部表示,該部業已依據游院長指示及是日會議結論,正式發函各銀行
及銀行公會等依下列事項配合辦理:
一 請銀行公會儘速修正放寬並發布「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自律性債權
債務協商機制」相關規定:
(一) 適用對象放寬為九十二年二月底前繳息正常,其後因外在環境改變
致資金週轉困難之工商企業,全體金融機構對此類企業在九十二年
十二月底以前到期之各項貸款,予以展延一年。
(二) 該協商機制之議決門檻由目前「應經佔債權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金
融機構出席及出席金融機構債權金額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全體債
權金融機構應一體遵循」,修正放寬為:「應經佔債權總額三分之
二以上之金融機構出席及出席金融機構債權金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同
意,全體債權金融機構應一體遵循」。
二 金融機構保證企業發行公司債部分,債券到期發行公司即應兌付,如
企業到期還款有困難,得協調保證之金融機構轉為貸款承作,期限由
銀行視個案情形自行辦理。
三 至於企業原授信擔保品因折舊、市價變動等因素致擔保不足部分,可
洽請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或改為無擔保授信方式承作,由金融
業依徵授信原則辦理。
四 金融機構各級承辦人員辦理前揭授信展延或擔保調整事宜,得免除相
關行政責任。
財政部表示,銀行公會並已於五月九日下午依上開結論,召開理事會討論
完成「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自律性債權債務協商機制」及配合SARS
疫情紓困貸款作業要點 (草案) 相關貸款作業事宜。
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2 年 7 月號 第 69-72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