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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關於銀行依授信程序取得國內企業發行之國內轉換公司債或透過國內轉換
公司債資產交換取得之債權,可否比照以授信科目列帳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2 年 05 月 06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一)字第
0928010722
號
函 |
主 旨:承詢關於銀行依授信程序取得國內企業發行之國內轉換公司債或透過國內
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取得之債權,可否比照本部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台
財融字第八九七三○○○一號函釋,以授信科目列帳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 貴會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全授字第○七五九號函及本部金融
局案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九十二年四月三日台新總財務字第九二一二
七六號函及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 (92) 眾信
發字第○○○一九號函辦理。
二 查上揭本部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三○○○一號函
釋所稱「以授信程序辦理」,係指銀行依該等案件之徵、授信資料及
程序判斷,並與借款人完成貸款合約之簽訂。銀行取得國內企業發行
之國內轉換公司債或透過國內公司債資產交換取得之債權,如係以授
信程序取得,且與借款人簽有貸款合約者,方得以授信科目列帳。另
金融機構不論以授信或投資科目列帳,應本於會計之一致性原則辦理
。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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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2 年 7 月號 103-104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