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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關銀行因行使股東認股權參與原依銀行法第七十四條核准轉投資之銀行
、票券公司、證券商及保險公司之現金增資得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自
動核准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二)字第
0932000521
號
函 |
主 旨:有關銀行 (含金融控股公司之子銀行) 因行使股東認股權,依原持股比率
參與原依銀行法第七十四條核准轉投資之銀行、票券公司、證券商及保險
公司之現金增資,如其投資限額符合銀行法第七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且其參
與增資後銀行資本適足率仍達八%以上者,得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自
動核准。請 查照轉知。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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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75 輯 67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