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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為使第三人明確分辨信託財產之獨立性以保障信託權益,須依據不動產證
券化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於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為不動產投
資信託基金信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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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5 月 05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四)字第
0948010509
號
函 |
主 旨:關於臺灣土○銀行受託經管富○一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依信託計畫購
買初始投資標的,並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向地政機
關辦理信託財產註記,惟因該基金特性使其無法完全適用土地登記規則之
規定,惠請貴部予以協助。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臺灣土○銀行 94 年 3 月 30 日總信證字第 0940009368-A 號
致 貴部函副本及 94 年 3 月 30 日總信證字第 0940009368-B 號
函辦理。
二、該行依信託計畫取得之「富○人壽大樓」、「富○中山大樓」及「天
母富○大樓」係屬信託財產,為使第三人明確分辨其獨立性,以保障
信託權益,仍有必要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於
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為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信託財產。惟因該
基金之委託人為不特定多數人,且隨每日交易情形變動,請惠予協助
該行於程序上應如何配合方能符合貴部相關登記規定,以完成辦理前
揭信託財產註。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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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94 年 6 月份地政法令月報 第 9-10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