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地政機關辦理信託財產註記時須設置信託專簿,惟若委託人資料確有難以
登載之事實,得不予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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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5 月 24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四)字第
0948010613
號
函 |
主 旨:關於貴部對臺灣土○銀行受託經管富○一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依信託
計畫購買初始投資標的,並向地政機關辦理信託財產註記時,同意於土地
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信託財產」一案,本會
意見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財政部 94 年 4 月 21 日台財稅字第 09400176370 號函轉貴
部 94 年 4 月 14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40044008 號書函辦理。
二、貴部建議於本案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不動產投資信託基
金信託財產」字樣,至於信託內容等相關資料,應由受託機構提供,
地政機關不另建置信託專簿,委託人資料亦不予註記一節,建議仍宜
設置信託專簿,惟委託人資料得不予註記,理由如下:
(一)對於此未建置信託專簿記載信託內容之作法,是否仍符合土地登記
規則所稱之信託登記,貴部並未明釋,爰受託機構仍有違反不動產
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之虞。
(二)本案僅於土地登記薄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信
託財產」,而未提供信託內容,相關權利人僅知其為信託財產,至
於受託機構為何,如何進一步查詢委託人以外之信託內容,皆無從
得知,恐有損相關權利人之權益。
(三)至於委託人之資料,就本案實務上確有難以登載之事實,爰同意貴
部不予註記之建議。
三、現行土地登記規則對於不動產投資信託辦理信託登記時,確有窒礙難
行之處,建議貴部研議修改土地登記規則,或發相關解釋函,以利業
者遵循。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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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94 年 6 月份地政法令月報 第 11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