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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信用合作社具有一個任期之理事主席經歷者係指一個完整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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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5 年 04 月 02 日 |
發文文號: |
廢
台財融字第
85072918
號
函 |
主 旨:關於本部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台財融第八一○四四一一二七號函說明
三「具有一個任期之理事主席經歷者,視同符合……」,所稱「一個任期
」係指一個完整任期,如自同屆理事就任時即擔任理事主席一職,並至信
用合作社辦理次屆理事選舉時仍在任者為符合,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貴廳、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八十五年三月十二日八五財二字第○四
○四六六號函辦理。
二 本部八十二年七月八日台財融第八二○二八五七七八號函即日起不再
適用。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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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26 輯 119 頁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民國 88 年 4 月 16 日(88)台財融字第 887
14225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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